经贸法律博士论坛之仲裁法系列讲座
校新闻网迅(记者 鲍晓琳)
仲裁法系列讲座到今天这场已近尾声,主办方曾邀请了不同层次、不同法院和仲裁机关的相关人士对仲裁领域作了介绍。今天的讲座则是在一个更高的位置上,由资深高级法官王玧为在座者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主管的涉外仲裁司法审查方面的情况。
主讲人王玧法官
“仲裁具有国际普遍性,相对于诉讼而言,它又具有解决时间短、费用较低、方便执行等优势,是涉外仲裁领域解决纠纷的普遍方式,因而具有重大意义”,王玧法官很快切入正题,且步步深入,层层剖析,将涉外仲裁的相关情况娓娓道来。
仲裁简单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今天王玧法官主要介绍了涉外仲裁。根据审查标准的不同,涉外仲裁主要分为外国仲裁即由外国的仲裁机构或者临时仲裁庭在外国做出的仲裁、我国仲裁机构做出的至少有一方是外方的当事人参加的仲裁和涉港澳台的仲裁。王玧法官介绍,各个法院都是根据本国法(法院地本国法)对仲裁具有司法审查的权力。涉及到承认执行的时候,都是由法院来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根据我国的《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和《纽约公约》,中国的法院取得了对涉外仲裁的司法审查的权力。国内的仲裁裁决实际上是可以对实体进行某种程度的审查,而对涉及到外方当事人和港澳台的仲裁裁决则只能进行程序性审查。
对涉外仲裁的全貌进行了大致描画后,王玧法官向大家介绍了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对2001年到2006年五年间的涉外仲裁案件所作的调研情况。该调研涉及17个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四种类型上: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申请执行涉外仲裁的裁决、另一方提出抗辩、不予执行的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此后她指出该调研具有案件类型丰富、案件地区分布不平衡等特点,并就各种类型的案件所占的比例进行了分析和阐释。
此次调研的数据体现了我们国家司法、法院对仲裁的支持,亦反映了经过多年的司法审查,涉外仲裁正在一个健康的状态下发展。
此外,王玧法官重点阐述了法院对涉外仲裁审查过程中把握的一些标准,并分门别类辅以详细的案例介绍。四类案例分别是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政策如何运用、对仲裁条款效力的确认问题、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违反仲裁规则的裁决问题。之后,她又分析了一个最近争议很大的仲裁案例,使得在场者对涉外仲裁有了更深切的了解和体会。
最后,王玧法官耐心解答了提问者的问题。讲座在轻松而热烈的气氛中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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