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 《检察日报》:(屠新泉、陈卫东)网上销售软件,AppStore逃税了吗
网上销售软件,AppStore逃税了吗
(来源:《检察日报》 2013-5-19 第1版)
日前,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召开的“苹果违法经营问题研讨会”上,与会专家称,苹果应用商城App store(下称App store)存在逃税的违法现象,付费下载所取得的收益未向中国海关缴纳关税。
该观点在业内引发激烈争论。那么,App store是否存在逃税行为?网络交易税收规定存在哪些问题?记者就此事采访了相关法律专家。
App store销售的应用软件是否属于物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执行院长屠新泉和该校法学院副教授陈卫东认为,关税的征收仅针对货物商品,如果是进口苹果公司生产的手机及配件,需要缴纳关税。而苹果公司对消费者提供的维修服务或者软件下载,均属于服务的范畴,本事件中特殊之处在于是通过互联网方式实现软件下载使用服务的有偿交易。
App Store逃避关税了吗?
据记者了解,中消协的“苹果应用商城App store涉嫌逃税”观点一出,苹果公司尚未作出正面答复,网易就专门开设了“苹果应用程序商店没逃关税”的专题进行反驳。与陈卫东的观点相同,该专题也认为,根据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App store的线上数字服务交易是服务,而非货物商品,是《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典型的“跨境提供”。而对于服务,尤其是通过互联网交易方式完成的跨境服务,不可能通过关税这种边境措施来加以管制。
屠新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服务贸易本身就没有关税一说。
他认为,WTO对电子商务并不征收关税,各国都一样,其他国家的苹果用户在App Store上购买软件,苹果公司也同样不需要缴纳关税,这是各国都遵守的。
App Store逃避营业税或增值税了吗?
对这个问题,陈卫东认为,虽然对跨境服务无法征收关税,但可以通过国内税收来对其加以管理。而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他说,“这需要认真研究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作出的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的规定。首先需要定性本事件中涉及的苹果手机软件下载使用这类服务属于哪一种服务类别,然后看中国是否对该服务类别作出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承诺,如果作出了国民待遇承诺,则中国税务机关能否对苹果手机软件有偿下载使用征收国内税,还要具体参照税务机关是否对国内提供同类服务的服务商征税。目前,尚不确定苹果手机软件有偿下载使用是属于视听服务中的娱乐软件服务,还是其他的服务类别。同时,根据中国现行的国内税征收体制,对自主开发的软件、一次性转让著作权的软件、娱乐类软件的互联网经营需要缴纳的营业税等国内税税率也各不相同。”
屠新泉则认为,目前,国家暂时不对电子商务征收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原因有二,一是为了鼓励电子商务这种新型的贸易形式,二是因为征税的操作性不强。“以后有了先进的或者更好的计算方法,也许会对电子商务征税。”
陈卫东认为,如果政府意图对互联网下载软件有偿经营收入征收国内税,需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认真研究,审慎出台相关政策和法律,确保既实现征税的目的,又符合中国在WTO规则下的义务。(记者 李微 史绍丹)
附:原文报道链接:
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3-05/19/content_13104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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